解决交易中的痛点和难点
发布时间:2022-01-28 09:15:1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大 ][ 中 ][ 小 ]

 

解决交易中的痛点和难点

——农交所在行动

在公司交易业务准备阶段中,有潜在客户提出:希望在农交所交易平台交易的同时解决发票开具的问题。就该问题,公司财务结算部、市场部、综合管理部相关人员前往公司主体税务机关向税务专管员、税务所所长,对公司交易中遇到的开具发票问题进行了咨询和探讨。

关于发票问题有三种解决方案:一是由交易所收购农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二是由交易(买卖)双方自行解决发票问题;三是税务机关授权农交所为委托代征的主体,对交易业务中的税费进行代征。

公司经营范围为:为农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工业原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交易提供服务,仓储(不含危险品)、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交易所只能为交易提供服务,不能对交易产品进行买卖,因此,第一种方案不能采用。

第二种解决方案也是公司一直采取的方式,因交易方存在大量的个人,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存在流程繁琐、花费时间较长等问题,制约着公司市场开发,也对公司业务开拓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

第三种委托代征方式,委托代征又称"代征代缴",指税务机关对税源零星分散、难以派出专人管理的地区,委托当地乡、村政府、村民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代征税款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的一种税收征收方法。

委托代征需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代征的税种、税目、适用税率、缴库方法和缴纳税款期限等内容,明确职责,发给配带的有关证件、标记和必要的征收票证,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应经常检查,促使其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及时办理税款的征收与报解。

委托代征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未明确委托代征规定扣缴义务人,而税务机关本着方便、足额征收税款的原则委托某一单位进行代征税款,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受托单位按照委托协议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

经与税务机关沟通,税务机关认为:

一、委托代征单位有严格的范围,农交所现不在范围内;

二、委托代征的目的是为了收税,农交所现涉及的交易大都为增值税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委托代征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意义不大,且交易双方一方是免税,另一方可以抵税,税务机关和农交所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三,因涉及到免税,核实卖方客户的身份是难点,怎么来确定是自产自销农产品是个工作量大且难的事情,如果是中间商,就不再是自产自销,已不再是免税对象,面临偷税漏税的风险;

四、农交所业务涉及跨省,税务机关同样面临跨省征税的问题,还需跟外省税务机关协商沟通。

鉴于以上困难,税务机关提出农交所可以将交易所成立背景、交易品种、交易量,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情况整理成文档上报税务所,税务所逐级上报,在国家助农的大环境下,进行探讨,看是否能找到相关解决办法。

目前已将相关材料上报税务所,积极争取与税务机关有一个良好的沟通,切实解决这一难题,同时交易所也在积极探讨其他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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