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24 14:22:0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大 ][ 中 ][ 小 ]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商品交易活动及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4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交所切实履行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交易商的身份、风险偏好、交易目的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提示、交易商教育等工作,引导交易商在充分了解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特点的基础上参与农交所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  农交所建立健全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交易商告知商品现货交易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遵守农交所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从事商品现货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  农交所规范交易商参与商品现货交易的入市条件,并对交易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成为农交所合格的交易商应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设立并在存续期内从事交易相关商品的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  合格交易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  交易商应对其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不遵守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农交所拒绝其成为交易商,一切后果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八条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从事商品现货交易的企业不得参与农交所的商品现货交易。

    第九条  农交所对准交易商的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  农交所通过《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入市协议》《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揭示书》《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用户注册及隐私协议》向交易商提示参与商品现货交易的主要风险。交易商入市时以点击阅读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入市协议》《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揭示书》《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用户注册及隐私协议》所提示的风险。

    第十一条  农交所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向交易商讲解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有关交易规则,充分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二条  农交所建立健全交易商教育制度,并通过农交所官网(www.cqace.com)、微信公众号或现场教育等方式,向交易商介绍交易规则、交收流程,并提示交易风险,告知交易商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入市,理性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农交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农交所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交易商信息、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资料,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此类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十五条  农交所为交易商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和投诉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并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农交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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